遺失物品多少都不可以立案,除非符合盜竊罪、詐騙罪等刑事犯罪的立案标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對刑法規定的犯罪進行受理作為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因此遺失物品是無法立案的,但是公安機關仍會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
法律依據
《公安部關于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标準的規定: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财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并認真查處。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标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兇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财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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