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内,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
公證遺囑的效力優于口頭遺囑。
《<繼承法>司法解釋》第42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内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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