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導遊證管理辦法》第八條:導遊證有效期3年,從發證之日起計算。持證人在有效期滿後繼續從事導遊活動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持即将到期的導遊證、導遊資格證書和申請導遊證登記表,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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