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為瑤、苗、侗、仡佬、毛南、回、京、彜、水等一千萬以下人口少數民族的,經批準可生育第二胎,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4周年。甯夏回族自治區規定:夫妻雙方或一方是少數民族的,可生育兩個子女;一些山區縣的少數民族農民可生育三個子女。
其他省規定夫妻雙方是少數民族的均可生兩個子女。有特殊情況的少數民族農牧民,經批準可再生一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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