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道部分或全部案件情況,知道案情是指證人直接憑借自己的眼、耳、鼻舌等感覺器官感知案情的人,這裡的感知是直接感知,而不是聽說,據說等的間接感知;
2、能正确表達意志,如生理、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正确表達意志的人,不能做為證人,證人是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況向法院進行相關陳述的人;
3、能正确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
4、訴訟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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