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權異議上訴狀答辯期一般為自收到上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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