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來說,在沒有本人同意的情況下,這是一種侵權行為,老師是沒有權利沒收學生物品或“代為保管”的。沒收,是對個人所有權的剝奪,隻有有權機關在法律的明文規定下,才能夠針對相對人的違法犯罪行為作出此項處罰。除此之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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