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了予以返還的彩禮情形和限制返還彩禮的基本原則是:遵循當地風俗習慣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和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彩禮錢返還的原則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适用前款(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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