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兩稅法改變了自戰國以來以人丁為主的賦稅制度,而"唯以資産為宗,不以丁身為本",使古代賦稅制度由"舍地稅人"到"舍人稅地"方向發展,反映出過去由封建國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則變為不幹預或少幹預的原則;
2、兩稅法改變了租稅徭役據丁口征收,租稅徭役多出自貧苦的勞動群衆頭上的作法,它以财産的多少為計稅依據,不僅拓寬了征稅的廣度,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由于依照财産多少即按照納稅人負稅能力大小征稅,相對地使稅收負擔比較公平合理,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廣大貧苦人民的稅收負擔,同時簡化了稅目和手續。這對于解放生産力,促進當時社會經濟的恢複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産積極性,是一個曆史的進步。它奠定了宋代以後兩稅法的基礎,是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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