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逼迫員工辭職的認定需要有書面證據,比如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或者變更崗位通知等。公司逼迫員工自己離職,可以繼續上班,不要寫辭職申請書,寫了就沒有經濟補償金的。如果公司采取暴力方式威脅員工可以報警。自己私下錄音錄像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并可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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