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2)事先征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3)确因情況緊急而來不及告訴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可先進行轉委托,事後将轉委托的情況及時告訴被代理人。
(4)轉委托在正常情況下,應該辦理轉托手續。若因代理人轉托不明,而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第三人可以直接向被代理人要求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後,可以要求代理人賠償損失,複代理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