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官,唐朝始置,節度使、觀察使、團練使、防禦使、采訪處置使下皆設一員,位次于判官、掌書記,掌推勾獄訟之事。唐朝、金、元時的推官相當于現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院長,明和清初還兼有審計局長的職能。宋時比較麻煩,隸屬三司下六部的推官沒法比較,大概隻相當于辦公室主任,就是那種高級的秘書人員;屬開封、臨安二府的推官也是相當于法院院長;屬地方的推官有點幕僚的意思,多少有些挂職而沒有多少實權的意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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