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教師聘用合同中幾乎都有違約金條款,并且是教師違約要向校方支付違約金。而極少有校方違約向教師支付違約金的情形。
如果教師單方解除聘用合同,則按沒有履行合同規定的服務期限來計算支付違約金。一般以沒有履行期限1年賠償校方1萬元甚至更多來計算,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法律依據: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産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适當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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