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内業主代表組成,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并監督物業管理公司管理運作的一個民間組織,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在街道辦事處,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需要通過業主選舉才可成立。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但是,隻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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