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養子女是父母的義務,除雙方協商一緻及以下三種情況外,都是必須給付子女撫養費的:
(1)給付方由于長期患病或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确實無力按原協議或判決确定的數額給付,而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又能夠負擔,有撫養能力的。
(2)給付方因違法犯罪被收監改造或被勞動教養,失去了經濟能力,無力給付的。但恢複人身自由後,有了經濟來源,則仍應按原協議或判決給付。
(3)直接撫養子女方再婚,繼父或繼母願意承擔子女撫養費的一部或全部。在這種情況下,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所承擔的撫養費數額可以相對減少。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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