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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認定标準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7-20 03:21:23

  (一)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二)未經依法批準,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托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彙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衆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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