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在“假離婚”後若反悔或欲按照夫妻關系處理有關财産而産生訴訟時,人民法院将依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來審查當事人的“假離婚”行為是否有效。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無效或可撤銷的條件下,“假離婚”時的離婚協議将被視為有效,“假離婚”時關于夫妻共同财産的分配依法有效,即使将來複婚,複婚前已經分割的财産也屬于婚前個人财産,而不會随着複婚而變成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内就财産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财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财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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