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本案的當事人。
2、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3、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必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15日内提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
異議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别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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