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漏雨損失應當由出租方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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