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财産。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财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财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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