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别、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産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也就是說未滿十八周歲,剝奪政治權利的都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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