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取決于雙方準備的離婚材料是否齊全。
雙方應該攜帶:
1、本人的戶口薄和居民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署的自願協議離婚書,該協議書主要對子女撫養權問題及夫妻共同财産分割問題作出詳細的約定;
4、雙方當事人各提供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證件照。
如果雙方攜帶的證件齊全、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話,婚姻登記機關會當場受理、發證,一般在30分鐘就可以辦理完畢。如果雙方提交的證件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條件,婚姻登記機關會退回您的相關證件,并會書面告知不予辦理的理由。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3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确屬自願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财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緻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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