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第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規定:
1、本規定第四條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2、本規定所稱“房産”,是指領導幹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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