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汽車屬于機動車,必須要(駕駛證、行車證、車牌照、保險等)手續齊全、有效才能上路行駛。國家工信部公布符合标準的電動汽車都需要駕駛證。不在公布範圍内的電動車不能上路行駛。
根據國家工信部關于電動汽車公告範圍内的電動汽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需要實行登記制度,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這其中就包括辦理機動車牌照;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駕駛人員需要持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沒有在公告範圍内的電動汽車是不允許上路的。
根據電動自行車行業1999年頒發的國家标準主要有四項規定:1、必須有腳踏能實現人力騎行;2、最高設計車速不大于20km/h;3、整車質量不大于40kg;4、電動機輸出功率不大于240w。購買的電動自行車超過上述标準的,也應按規定去車管所登記,并持有相應駕駛證。
駕駛電動汽車和超标電動自行車無駕駛證或有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開車上路和不挂牌照,被公機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查到會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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