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辯也是一個法律術語,特指在法庭上為答複一種陳述、告發或起訴所作的辯護。
收到起訴書後不答辯不影響審理,因為還有庭辯,庭辯環節可以口頭答辯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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