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中沒有“待崗”的概念。所謂“待崗”,是指職工與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前提,離開原崗位,并且暫時不安排新工作崗位的情形。
關于員工待崗期間的工資待遇,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辦法》第12條規定,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産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标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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