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提起訴訟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确定管轄:
(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緻的,按照經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經常居住地是指離開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經常居住地居住滿一年以上。
當交通事故案件存在數個被告的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結果發生地和侵權行為發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法院均擁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轄權。
當交通事故的侵權行為發生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與原告住所地一緻時,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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