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投資公司需要的條件包括:
1、投資公司是以自有資産進行投資,并以投資作為主要經營業務的公司。
2、一人(一個股東)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需一次性到位,不能分期出資。
二人或多人注冊投資公司,注冊資金可以分批出資,首批注冊資金不低于注冊資金總額的20%,其餘注冊資金可在5年内到位。
3、内資設立的投資公司,其投資的領域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外,對公司經營範圍進行核定時,可以用概括性的語言對投資範圍進行描述。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23條規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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