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金銀首飾、鑽石和鑽石飾品,零售環節征收消費稅,稅率為百分之五。我國計稅依據為:
1、 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分别為金銀首飾的銷售額等于含增值稅的銷售額除以1加增值稅稅率百分之十七或征收率百分之三;
2、金銀首飾連同包裝物銷售的,無論包裝物單獨計價,無論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金銀首飾的銷售額,計征消費稅;
3、帶料加工的金銀首飾,應按受托方銷售同類金銀首飾的銷售價格确定計稅依據征收消費稅。沒有同類金銀首飾銷售價格,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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