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的利息的認定: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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