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由于經營不善或者所處的法律地位而要承擔相應的風險:
1、出資損失的風險:
股東對公司負有出資義務,但股東的出資不一定都能收回。
2、得不到收益的風險:
股東對公司出資後,經營得好會有收入,從而得到回報,如果經營得不好,公司沒有收入或者虧損,股東就不會有收益,這也是一種風險。
3、法律風險: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對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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