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的訴訟費用的承擔是應由敗訴的一方當事人負擔;原告、被告各有勝敗時,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決定雙方當事人共同分擔,原則上是按勝訴、敗訴的比例分擔;撤訴的案件,訴訟費由原告負擔,減半收取。
【法律依據】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二條,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反訴案件由提起反訴的當事人自提起反訴次日起7日内交納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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