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根據現有證據進行審查,被告拒不出庭也不依法提供證據的,視為被告作出行政行為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可以依據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另外,對于被告不依法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可以向其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發送司法建議函。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經人民法院傳票傳喚,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訴處理;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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