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是對犯罪嫌疑人的一種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制度。一般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現,不緻再危害社會,可以考慮提前釋放,交由社區矯正部門矯正。
《刑法》第八十三條: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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