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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出差有沒有加班費

知識 更新时间:2024-06-26 09:06:28

  加班是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對于标準工時制的勞動者來說,凡是在法定工作時間之外的工作都應當算作加班。在這種情況下,雙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關鍵看勞動者當天是否提供了本職工作範圍内的勞動。

  如果勞動者提供了勞動,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如果勞動者并未提供勞動,而是處于休息狀态,該雙休日不算加班。值得注意的是,出差往返占用雙休日的,也應計入加班時間。至于出差補助,是不能取代加班工資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标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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