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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