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産拍賣的前提是破産。破産是指債務人在不能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時,經債權人或債務人向有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依法宣告債務人破産,并将債務人的全部财産公平清償給所有債權人的程序制度。而破産拍賣實際上是将破産财産中的非金錢财産變為金錢财産的一種變價方式,是反映将破産财産以公平競争的方式,确定其财産的價格,并将其出賣給出價最高的購買者的一種特殊買賣方式。
《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财産的規定》第八條,拍賣應當确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确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确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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