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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對于居住權是怎麼規定的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19 14:39:21

  《民法典》(民法典于2021.1.1實行)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争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規定,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三百六十九條規定,居住權不得轉讓、繼承。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條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居住權消滅。居住權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百七十一條規定,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參照适用本章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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