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關于産檢假的法律規定:
1、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内進行産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2、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适當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适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别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産假,其中産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産的,增加産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産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15天産假;懷孕滿4個月流産的,享受42天産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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