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辦理社保登記所需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或事業法人登記證,或上級主管部門批準成立文件,或其他批準執業證件(均需原件和複印件);
2、國家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3、稅務登記證(副本);
4、單位開戶銀行全稱及賬号。
二、辦理程序:
1、單位在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上級批準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登記(開戶)手續。
2、單位領取《社會保險登記表》,填寫完整并蓋章。
3、社保經辦機構核發《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及紙質副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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