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任理事國與常任理事國共同擔負着維持國際安全的主要責任,包括促進和平解決國際及地區争端、制定應對威脅和平及侵略行為的辦法、起草報告等。但是非常任理事國沒有常任理事國擁有的一票否決權。
非常任理事國在安理會有常駐代表,在安理會定期會議時可派特别代表與會,與常任理事國共同制定安理會議事規則,包括推選主席方法。聯合國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和非常任理事國有權調查任何引起國際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況,并可提出解決這些争端的方式或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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