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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勞動法》當中并沒有明确的規定勞動合同中關于13薪的相關條款,就是說勞動合同13薪要怎麼寫由各單位依據其規章制度的規定自行确定的,法律不會對此作出強制發放的規定的,因為這屬于單位自主經營權的範疇。
事實上,13薪本來就已經超過了《勞動法》的範疇,在很多私營企業中,可能勞動合同中就沒有關于13薪的約定,這樣也并不違法的。
十三薪是指除了每年十二個月的正常每月發放工資外,作為年終獎或者其他獎勵措施而發放的所謂第十三個月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47條,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産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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