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去世後,繼承人之間就被繼承人所立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均予認可,所有繼承人帶上:繼承人身份資料、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親屬關系證明、欲繼承房屋權屬憑證等資料,共同去公證處辦理房屋繼承權公證。接受遺産繼承人憑繼承權公證書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二十三條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遺産的保管
存有遺産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産,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搶。
第二十五條繼承和遺贈的接受和放棄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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