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國際消費者聯盟組織确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這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确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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