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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讨論

職場 更新时间:2024-06-26 23:32:58

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讨論?來源:中國食品報網知假買假後索賠,其訴求應否得到支持,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從20多年前打假索賠萌動至今,理論上的争議與司法實踐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從沒有停止過,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讨論?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讨論(是非之争何時了)1

關于職業打假人的讨論

來源:中國食品報網

知假買假後索賠,其訴求應否得到支持,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從20多年前打假索賠萌動至今,理論上的争議與司法實踐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從沒有停止過。

26年三場争論

“現在是開春打假的一個寒冬,最近上海、西安都有職業打假人被抓,有的已經被起訴至法院,也有的被無罪釋放。建議各位打假同仁,一定要遵從正當性、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原則行事。”4月29日,在北京舉辦的第五屆315打假論壇上,著名打假人士王海如是說。5年前,在首屆315打假論壇上,他的發言題目是“我的中國夢——對完善消法的六個期望”。同年,新消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施行,欺詐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提至“退一賠三”。5年間,職業打假從高峰轉至低谷,王海的思考也更多地由外部轉向自身。

“從20多年前打假索賠萌動至今,關于知假買假是不是應該得到法律支持,理論上的争議與司法實踐中的分歧,此起彼伏就沒有停止過。”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會長河山說,“算起來,現在應當是第三場争論了。”

1993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布。其中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消法充分體現了民法通則的賠償原則。

1995年3月,22歲的青島人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廈買了一副“索尼”耳機發現有假後,又購買10副假耳機要求加倍賠償。最後他索賠成功。中國消費者報社聯合中消協召開“制止欺詐行為、落實加倍賠償”座談會。“會上,開始了對知假買假的争論。”河山回憶道,反對的聲音主要有:“王海買假索賠,打的是國營大商店,是挖社會主義牆腳”“王海靠買假發不義之财,損人利己,缺乏道德”“知假買假是為掙錢,不是消費者,不能讓他們得到加倍賠償”“商店不知出售的是假貨,沒有主觀上的故意,不構成欺詐”。

“這是第一場争論,既有學術觀點的不同,也有某些學者的迷糊,更有造假售假者的推波助瀾,還有地方保護主義的參與,它們交叉混淆在一起,使原本簡單的事情變得撲朔迷離。”河山說。

在争論聲中,王海的知假買假也遇到阻礙。如何在争論中貫徹消法第49條,河山認為,還是以法院判決為準。

第二場争論始于河山在北京親自購假訴至法院,并索賠成功。“我在某商行花2900元購買了兩幅假冒徐悲鴻的畫,并将經銷商訴至北京市西城區法院。1996年8月,法院判決經銷商退還購畫款,增加賠償原告購畫款的1倍,共計5800元。”這是中國首例知假買假、收繳假貨并生效的民事制裁書,在社會上引起巨大的反響,各地不斷湧現出職業打假人。

原本以為有了法院的這一判決就能解決問題,但是我國不是判例法國家,西城法院能判赢,東城法院也能判輸。職業打假在随後的幾年内漸入低谷。

2013年年底,最高法《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施行,其第3條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河山表示,這是一個了不起的司法解釋,它吹響了滌蕩假藥假食品的号角,知假買假行為井噴般湧出,職業打假迎來了春天。

第三場争論緣起2016年年底。2016年10月,國家工商總局起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送審稿)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條例保護。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牟利為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不适用本條例。”

該條例向社會各方征求意見稿公布後,引起很大反響。随後,最高法辦公廳在給國家工商總局的答複意見中說:“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有的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

“不少地方着力落實這一精神,否認職業打假人是消費者,駁回他們的訴求,有的甚至動用刑事手段,以敲詐勒索罪制裁職業打假人。”河山說。

青島中院兩份截然不同的判決

2018年1月、2019年3月,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兩份民事判決,對職業打假者針對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商品主張10倍賠償金予以支持。尤其是在對上訴人韓付坤與被上訴人多美好批發超市産品糾紛一案作出的判決中,法官大膽觸及知假打假中長期争論的幾個焦點,并答疑解惑。

2018年的一份判決

2018年7月,韓付坤在青島市多美好批發超市先後購買12瓶進口紅酒,發現均未粘貼中文标簽,遂以多美好明知銷售的紅酒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标準,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由将超市訴至法院。一審法院認定,原告韓付坤購買紅酒的目的是為了營利,不屬于消費者,原告明知涉案紅酒無中文标簽,因而不會對其造成誤導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進行交易,駁回原告韓付坤要求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

韓付坤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青島市中級法院。青島中院最終支持了韓付坤要求10倍懲罰賠償金的訴求。

2019年的另一份判決

2019年3月,青島中院作出的另一份利群商廈與被上訴人董秀林産品責任糾紛一案的判決書明确指出:“上訴人銷售不安全食品,危害公衆健康,其不反省自己,反而指責被上訴人以營利為目的,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訴人提起本案訴訟即使以營利為目的,但是其行為同時具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淨化市場的作用,法律規定支付價款10倍的賠償金就是對這類行為的褒獎。欲要杜絕被上訴人的營利,上訴人最好的辦法就是不銷售不安全食品。”

法官回應案件審理中的幾個焦點

關于職業打假者是不是消費者的問題。

青島市中級法院認為,判斷消費者的标準,不是以購買主體的主觀狀态,而是以标的物的性質為标準,隻要他購買的商品是生活資料,他就是消法所指的消費者;消費者打假多少次就能轉變為職業打假者,難以給出這樣的标準;法律規定成功的打假者有權主張懲罰性賠償,表明法律支持打假,打一次假是好事,打十次假不可能變成壞事……打假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獲利,任何人訴訟都是為了利益,不能因為當事人的目的是為了獲利,法院就駁回起訴者的訴訟請求。利益分為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法院保護的是合法利益,否定的非法利益,制假、售假獲取的是非法利益,打假獲取的是合法利益,為了獲取合法利益,無可厚非。

關于知假買假,其訴訟請求應否得到支持的問題。

最高法《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對此已給出明确答案,此其一;其二,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制假售假行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關于沒有造成人身傷害,能否主張懲罰性賠償金的問題。

青島市中級法院認為,《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5條規定:“生産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10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的其他賠償标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表明價款10倍的懲罰性賠償不以消費者人身權益受到損害為前提,如果消費者人身權益遭受了損害,消費者還可加重主張損失3倍懲罰性賠償金。

青島中院的這兩份判決,被職業打假人看作是嚴冬裡的春雷,是“驚天動地的打假檄文”,而提起已成為網紅的判決書,這兩起案件的主審法官孫志遠說,“我隻是依照法律,說了幾句實話”。

打假要全民參與

多年來,社會各界對職業打假看法起起伏伏,争議不斷,關鍵問題還是如何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關于懲罰性賠償條款及其在實踐中的運用。在打假論壇上,幾位曾經長年審理消費者維權案件的執業法官從法理與實踐層面對職業打假涉及的争論焦點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建議。

“如果說市場能養出專業的打假人,甚至打假公司,正說明制售假冒僞劣的形勢十分嚴重,消法的立法初衷就是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隻有全社會行動起來,共同參與,才能建立公平、誠信、法治化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北京市知識産權法院原院長宿遲說。

“長期以來,各行政部門多次開展打假專項治理活動,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從總體上看,假貨泛濫并沒有得到有效遏制。目前食品藥品、嬰幼兒、老年人用品,網購造假依然突出,農村已經成為假貨的集散地。由于現有的法律對制假售假者處罰太輕,加之缺乏配套的行政法規,相關的民事司法解釋受到挑戰,無法形成打假的組合拳。據資料顯示,2018年,阿裡巴巴向執法機關推送超過5萬元起刑點的受案線索1634起,協助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1953人,涉案金額79億元。而據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數據統計,2018年上半年,全國共查處電商違法案件275起,移送司法機關11起。兩組數字對比,可以看出,打假形勢嚴峻,但打假力量卻很薄弱,而作為打假生力軍的職業打假人,他們的地位卻常常受到質疑,這種狀況不利于遏制假貨的蔓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原審判長張進先說。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原審委會委員王範武認為,消法實施20多年,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問題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針對一些學者提出的“職業打假人”為了經濟利益打假不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觀點,王範武指出,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與職業打假是不同性質,不同層面的問題。一個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欺詐消費者、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問題;一個是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範,隻是利用了法律制度,既打假又掙錢。以君子的眼光看,至多是目的不太純粹。換個角度看這個問題——打假人發現的是不是假?法律規定的3倍、10倍賠付是不是一個鼓勵消費者打假、許可通過打假獲得經濟利益的制度?如果是,又怎麼能得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結論呢?面對目前社會無處不在令人深惡痛絕的侵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職業打假人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範圍内對不法經營者有一定的威懾,對行政管理機關也能起到督促作用。在他們獲取經濟利益的同時,客觀上對維護普通消費者的利益也有積極意義。認為追求經濟利益打假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這從理論上和社會效果上都值得商榷。

“各地在審理職業打假案件時司法尺度不統一,與法條的表述有一定關系。”王範武指出,現行的消法第2條很容易産生歧義,建議用排除法,表述為:“為生産經營的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服務的,不受本法調整”。此外,在修改維護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時,應将相關條文裡涉及經營者的“明知”二字删除。因為在消費糾紛案件中消費者根本無力證明經營者是否明知,法官在判斷經營者是否明知上也有困難。因此,适用消法的消費糾紛案件要根據案件的特性,對經營者是否明知的判斷标準要降低:隻要經營者有經營商品或服務的資格,就應該推定其完全了解所經營的商品或服務的各方面知識,責任和義務。這時經營者的狀态就是“明知”,無需證明。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是特别法,隻強調保護消費者——絕對弱者的合法權益,嚴格經營者的責任、加重他的義務是保證消費者權益的必要條件。不應給經營者“不明知”的借口推卸責任。經營者銷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務隻要有假、有缺陷或瑕疵,又沒有事前告知消費者,就應認定是明知而故意為之,構成欺詐。

職業打假需規範

據相關資料顯示,近年來,職業打假人的隊伍不斷壯大,由從前的“單槍匹馬”“孤軍奮戰”日益走向團隊化,他們維權的基本手段為一買、二談、三投訴舉報、四複議、五訴訟,多方施壓,對市場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執法司法能力帶來很大的挑戰。根據聯商網發布的數據,從2014年至2017年,全國法院審理的職業打假人案件從94件激增到2777件。在一些地方,出現了由不同的職業打假人對同一問題在某一時間段、某一地區内反複申訴舉報的情形,有些人設計套路,通過退款不退貨,甚至通過敲詐勒索牟取利益,這些行為給行政機關的工作帶來很大困擾,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着正常的市場秩序。

“打假要做到穩、準、狠,不能突破法律底線,做自我否定的事。”王海提醒職業打假人,一定要分得清“打假”和“假打”,對于采取調包欺詐,甚至用收保費等手段敲詐勒索的害群之馬,要積極揭發舉報,不能讓“假打”抹黑“打假”。

中國消費者協會原副秘書長武高漢提出,對于職業打假案件的處理,要區别具體情形,不能搞一刀切。對于那些知假買假索賠後,堅持舉報,并且監督行政機關徹底查處不法商家的打假者,應該依法大力支持,并且設獎金予以激勵,因為他們不僅僅維護了個人利益,也維護了其他消費者的利益,又協同行政部門維護了市場秩序;對于僅僅止于知假買假索賠的打假人,也應依法予以支持;而對于那些通過知假買假敲詐勒索,甚至和不法分子共同欺詐消費者的“假打”,要依法堅決打擊。“區别這些情況,是對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智慧的考驗。”武高漢說。

編後語

就目前看,讓“職業打假人”離開,條件尚不具備,職業打假人既“利己”也“利他”。如今假貨減少,公衆維權意識提高,機制保障逐漸完善、投訴和救濟渠道逐漸暢通等,不能不說也有打假人的一份功勞。隻要假冒僞劣還普遍存在,就該把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到如何從源頭杜絕上,這才是終結職業打假的先提條件。

青島中院的兩份判決,即對職業打假者針對經營者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商品主張10倍賠償金予以支持以及另一個産品糾紛案,成為“網紅判決”。其實,關于知假買假,最高法《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已給出明确答案。此外,如果不準知情的消費者打假,就會造成這樣的結果:不知情的消費者不可能打假,而知情的消費者又不準打假,則制假售假行為可能堂而皇之大行其道。

5月10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就《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與舉報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辦法》建立了全國統一的投訴舉報處理體系,保障和規範公衆的投訴舉報行為。值得關注的是,《辦法》拟規定,不是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投訴将不予受理。對投訴人、舉報人不以保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制止違法行為為目的,濫用權利,反複、大量、惡意地提出投訴舉報,滋擾市場監管部門正常工作的,市場監管部門将從嚴把握其投訴舉報的受理标準。在業内看來,這将為職業打假人堵上牟利的大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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