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關于合同成立的時間有兩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對合同成立時間的理解應結合這兩條規定進行。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意思一緻的産物,當事人訂立合同有兩個階段:
一為要約;
二為承諾。
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的簽字或者蓋章是意思一緻的表現,故以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作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如果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成立的時間。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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