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開庭。但是否延期開庭,由人民法院做出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需要調取新的證據的或者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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