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2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對外公布。解釋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人民币以上的,應當依照刑法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财産。解釋分别對“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别嚴重”的犯罪情節作出具體規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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