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業培訓機構經營資質的确認,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符合設置民辦學校的标準和當地教育發展的需求,舉辦者申請培訓機構的經營資質,即可得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認可;
二、職業培訓機構不得将辦學資格承包,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
三、職業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經營資質
1、根據學校章程規定要求終止、并經審批機關批準的;
2、被吊銷辦學許可證的;
3、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辦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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