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執行期間法院隻有在确認債務人确實已經沒有财産可以償還債權人的債務時,債權人對次債務人提出代位權訴訟,才會被法院通過,才能依法行使代位權。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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